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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时受理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的通知关于即时受理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提升服务水平,自2013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承担社区相关业务即时受理,请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相关业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闽江路七号市政府二期1617室)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按照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依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予以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一)《社区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承担老年医疗护理业务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原件(五个医生六个护士,其中三个医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带职称证)及复印件;(五)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详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我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外送检验,因此对相关检验设备不再做必需要求。(申请表在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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